7月15日,合肥某康復醫院因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被罰款262691.23元。醫保基金違規被處罰本來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,但這次的違規原因卻不大一樣,希望廣大醫療機構注意。
該醫院的情況是,醫院有5名患者在住院期間多日沒有產生治療費用,故意延長住院天數套取DRG康復病組費用,涉及醫保基金141384.57元;對其中4名患者的醫保收費次數大于記載次數,涉及醫保基金2733元。以上合計144117.57元。
最終根據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》規定,對該醫院處以262691.23元的罰款決定。
為什么說這個案例不大一樣?主要在于“患者住院多日未產生治療費用被認定為故意套取醫保基金”這一點。
首先,關于“住院多日無費用產生”這點,普遍來講,大家都認為要讓住院病人能少花錢就少花錢,所以如果住院期間能不花錢,似乎就是最優解了。但是,這一行為在這個案件中卻被認為是違規行為。
其次,一般來說,DRG也好DIP也好,都是按病種付費,醫保不會再去看患者每天的費用構成。
最后是關于DRG康復病組,在2019年醫保局發布的文件中顯示,DRG付費適用于急性住院病例,不適用于康復病例和需要長期住院的病例等。
浙江省金華市在進行DRG支付試點工作時,對住院康復護理服務設計了2中付費模式,分別是DRG 病組付費和長期住院按床日結算。結果出現“患者被頻繁轉院”的現象,引發了社會強烈不滿。因此,對于康復等需要長期住院且每天費用都比較穩定的疾病,應該采用按床日付費而不是按病種付費。
不過,也有一些省份對康復的DRG付費進行了調整。比如廣西醫保局,就對部分康復住院病種按床日付費,規定了康復住院按床日付費的準入退出標準,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疾病急性期診治結束或者手術治療結束后,經評定進行康復入院治療的患者按照評定功能障礙程度及病程,分甲、乙、丙三級來管理。類似按床日付費的城市還有泰州市、宣城市等。
此次案件給所有醫療機構提了個醒,一定要認真學習、執行醫保各類政策,避免因細節上的疏忽而遭受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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