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報道,銀川精益達醫院在5月份被罰344萬元,原因是該醫院在沒有指征的情況下給所有的住院患者執行“精神科監護”的項目,屬于過度診療,涉及患者277人次,涉及金額120619.2元。
在賀醫保罰決字﹝2023﹞第1號文件顯示,銀川精益達醫院在2019年11月到2023年3月期間的醫保數據中,上傳了“精神科量表”172960次。通過詢問發現,該醫院在沒有指征的情況下給所有的住院患者執行“精神科監護”的項目,屬于過度診療,涉及患者277人次,涉及金額120619.2元。
對此,賀蘭縣醫療保障局作出以下處罰:
·2021年5月1日前,不合理 “精神科量表” 醫療保障基金費用473836元的2倍罰款947672元;2021年5月1日后,不合理計“精神科量表” 醫療保障基金費用1541108.5元的1.5倍罰款:2311662.75元。
· “過度診療”醫療保障基金費用120619.2元的1.5倍罰款180928.8元。
·共計罰款合計3440263.55元。
其實,這幾年醫保檢查對精神科的檢查主要都是舊的價表內涵,重復收費,抓到的大部分不合規的也是民營醫院,三甲醫院在這幾年都非常注意這方面的問題。當然,在經過整改后,現在的民營醫院也變得規范多了。
在經過多次醫保檢查后,我們也整理出了過度醫療和過度檢查的主要情況:
·違反臨床用藥和聯合用藥規則,不合理、超范圍劑量的用藥;或者故意使用高價藥品;
·超常規使用一次性耗材;故意使用高值耗材;
·患者治療期間,沒有明顯指征,就對其進行多次同一項目或類似項目檢查;或者是同一患者短期多次住院時接受重復或者類似的檢查;如果大型設備診查可以一次確診,然而還是重復使用其他設備診查同一種疾病;故意選擇費用高的輔助檢查。
·違反《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》、安全核查制度和手術分級,放寬或者降低手術指征實施手術治療或者頻繁進行同種醫療技術。
本次的案例精益達醫院 “患者治療期間,沒有明顯指征,就對其進行多次同一項目或類似項目檢查”。
那么過度醫療會觸犯什么法律,受到什么懲罰呢?
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:
一、醫療機構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
當患者在診療中受到損害時,醫療機構有過錯的,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銀川精益達醫院存在多次過度診斷行為,強制進行“精神科監護”,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干預,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二、醫院在進行診療時要取得患者同意
醫務人員應向患者說明所要進行的醫療措施。比如手術、特殊檢查和治療的,還應向患者具體說明風險以及替代方案等,最終取得患者和其家屬的明確同意;醫療機構不得違反診療規范來實施不必要檢查。本文案例中的醫院就是在沒有告知和經過患者(家屬)同意下,對患者進行強制診療,來牟取不法利益。
那么具體的處罰內容是什么呢?
詳見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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